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皖粮法[2006]89号)
各市、县粮食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范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2006年3月23日
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试行)
为贯彻执行《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登记
1、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口头申请的,法制工作机构应按《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2、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的办公室(或其他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将申请直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的,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应当即告知其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3、法制工作机构对收到和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
二、审查
4、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告知书》和《申请转送函》,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作出受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该行政复议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告知申请人;
(2)认为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应当制发《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责令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受理
9、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被申请人《提出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应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第三人。
10、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1、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期间,法制工作机构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
12、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准予撤回的,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撤回:
(1)受被申请人胁迫或者欺骗;
(2)有第三人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3)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撤回申请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4)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
1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申请,法制工作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将申请人提出的审查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4、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较为复杂的复议案件时,可以组织行政复议专家委员会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评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15、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事项评议结论,制作行政复议审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汇报。
四、决定
16、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才能作出,重大问题还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
17、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8、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粮食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19、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并应取得相应的送达回证。
20、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立卷
21、法制工作机构应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决定书
(4)责令受理通知书
(5)提出答复通知书
(6)申请转送函
(7)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8)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
(9) 调查笔录和听取意见笔录
(10)委托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
(11)停止执行通知书
(12)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3)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14)行政复议评议笔录
(15)行政复议审查报告
(16)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17)行政复议决定书
(18)责令履行通知书
(19)其他有关材料
22、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将以下材料报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备案: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受理通知书
(3)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
(4)行政复议审查报告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其他有关材料
23、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