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35号),大力推进我省粮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现结合粮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内容。2005年11月,省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皖粮法[2005]228号),各地认真贯彻,法制机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目前已有淮北、蚌埠、合肥、芜湖、黄山、安庆市局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六安、巢湖、滁州市局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粮食行政复议案件。但是,也存在进展不平衡,特别是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级粮食局,有的仍未建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组织。为此,省局要求至今未成立专门机构和组织的地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和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组织,抓紧配备、充实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以保证粮食依法行政工作需要。 二、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各项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皖粮法[2006]89号)相关要求,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市、县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无论本局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对重大复杂案件要亲自督办处理。 市级粮食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由本局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本局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市或县级粮食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本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辩工作由本局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粮食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各市、县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其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积极参加听证会。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制度,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时,可召开论证会,邀请法律、粮食业务相关专家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作用。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按照《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将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备案。
三、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做好粮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县局要自觉遵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按照《安徽省粮食行政诉讼应诉程序》(皖粮法[2006]87号),按时提交答辩状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市、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尽量主动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熟悉法律和粮食业务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与本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为增强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粮意识,从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避免将行政诉讼案件完全委托给律师办理,而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行政诉讼应诉的现象。
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判决或裁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创新
1、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整改制度。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各级粮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和本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2、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市粮食局每半年要对本市(县、区)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局。为更好地加强和改进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省局将对典型案件进行汇总并予通报。 3、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各级粮食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与裁定的情况,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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