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落实《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国粮通〔2007〕4号),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复议工作,我们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对原有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国粮通〔2007〕4号文件配套使用。
附件:粮食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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