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申请须知


  1、本网站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仅限于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须按照要求详细准确地填写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网上申请提交后,我们将及时进行审查,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申请人进行核实。申请受理时间以我们核实的时间为准。需要补充材料的,以材料补齐的时间为受理时间。

  6、同一粮食行政争议,申请人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该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申请人就同一粮食行政争议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又向本网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我们不再受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