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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注意事项
【时间:2006年10月12日】 【字号:

  (一)受理范围。尚未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已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二)申请形式。申请人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报给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四)媒体公布。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公布国家粮食局批准的粮食收购资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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