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办展〔2007〕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粮食局2007年第3号公告精神,现就开展2007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中央储备粮合理布局的需要,2007年下半年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4省(市)辖区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其他省(区、市、单位)2006年12月前曾申报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本次暂不受理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申请。
二、时间要求
拟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首先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受理企业申请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26日(节假日除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后,应于2007年11月5日17:0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的近两年数据是指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数据。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中(www.chinagrain.gov.cn/xzxk/dczg.html)免费下载。
四、审核标准
从本次认定工作开始,对分库区、检化验室、汽车衡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做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即:取消“两个实际交通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库区可以合并计算仓容”的规定,审核标准调整为:企业每个独立库区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5万吨,每个独立库区必须配备检化验室、汽车衡(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符合国家粮食局2007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应先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明确意见。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