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邮箱 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国家粮食局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 政策法规正文
 
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地下仓代储资格认定标准
【时间:2006年05月10日】 【字号:

国家粮食局通告

国粮通[2006]1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0号)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央储备粮地下仓代储资格认定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地下仓是指石平洞仓、土窑仓、石立洞仓、土立洞仓(含喇叭仓)等。

    二、地下仓的代储资格条件,除必须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一般规定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普通地下仓最低应配备作业量不小于100吨/小时的出粮设备。上口出粮的立洞仓最低需配备作业量不小于50吨/小时的吸粮机、清理筛各2台;

    2. 仓门前应具备与仓容量相适应的作业场地。最低不小于400平方米;

    3.对距离10公里以内同一法人单位的若干个山洞库可视为一个库区。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打印】【关闭
 
  业务频道
市场调控  粮油统计 
监督检查  库存检查 
粮食财务  企业改革 
粮油标准  市场建设 
粮油科技  仓储管理 
粮油加工  安全生产 
设施建设  粮油信息 
质量安全  粮油产业 
  政务信息
司室简介  政策文件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工作会议  人事信息 
国际交流  纪检监察 
地方信息 
  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 许可公示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申报 行政复议
办事咨询
收购资格查询
  主题服务
农民之友 消费指南
企业之窗 市场行情
理论研究 普法专栏
职业技能鉴定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访谈直播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局长信箱 公众留言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访问统计 旧版回顾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2 国家粮食局 版权所有 京ICP备 0505240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 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