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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时间:2008年01月12日】 【字号:

国粮办政〔200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4年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截止2006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了84117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81870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为更好地满足农民售粮需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搞活粮食流通,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的要求,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和服务工作。

    一、抓紧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包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制度、程序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的备案和通报等。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开展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县(市、区、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规范,行为是否合法。国家粮食局将于今年7月至8月份组织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三、开展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的核查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依法核查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变化情况,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力度。核查的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2)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3)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核查的对象是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在核查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为促进粮食收购市场竞争有序、统一开放,更好地保护售粮农民利益,便于对跨省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我局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已经批准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录(包括粮食经营者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机关,见附件1),于5月15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公布,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五、建立粮食收购资格动态通报机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报给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附件2)。国家粮食局将及时在局政府网站上更新各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并通报给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通报工作的机构、人员、联系电话,于5月15日前报送给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各省(区、市)粮食收购资格信息报送采用纸制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采取Excel格式,发至fgc@chinagrain.gov.cn

    联系人: 于 涛

    电 话:010-63906252

    传 真:010-63906248

    附件:1. 省(区、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

          2. 省(区、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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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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