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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2006年第2号)
【时间:2006年03月28日】 【字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企业报告变更情况的要求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在发生下列变化后30日内作出报告: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制性质及企业联系电话变更;
  2.仓房灭失;
  3.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4.保管、检验等技术人员减少后数量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5.粮库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6.发生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现象或储粮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二、变更报告程序:
  1.企业填报变更报告表(见附件1),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企业变更情况(见附件2),并于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报国家粮食局;
  3.国家粮食局将企业变更报告记入代储资格管理档案;
  4.需要公告的变更由国家粮食局公告变更,并由企业就其变更事项在《中国粮食经济》杂志做媒体公告。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2.××省2006年代储资格企业信息变更情况汇总表 
   
○○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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