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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企业报告变更情况的要求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在发生下列变化后30日内作出报告: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制性质及企业联系电话变更; 2.仓房灭失; 3.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4.保管、检验等技术人员减少后数量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5.粮库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6.发生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现象或储粮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二、变更报告程序: 1.企业填报变更报告表(见附件1),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企业变更情况(见附件2),并于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报国家粮食局; 3.国家粮食局将企业变更报告记入代储资格管理档案; 4.需要公告的变更由国家粮食局公告变更,并由企业就其变更事项在《中国粮食经济》杂志做媒体公告。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2.××省2006年代储资格企业信息变更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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