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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负责人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时间:2006年05月25日】 【字号:

  今年5月26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二周年纪念日。两年来,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如何?《条例》的贯彻实施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下一步如何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本站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家粮食局负责人。

  记者:粮食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条例》是在我国全面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背景下出出台的,是粮食流通领域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使粮食流通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对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两年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管理的各项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为落脚点,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粮食的宏观调控、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条例》颁布伊始,国家粮食局就制定下发了贯彻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粮食部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切实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这两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在安排部署工作时,都强调要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大力学习宣传《条例》,营造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主要抓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抓好粮食部门干部职工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重点培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2005年全国培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12000人次。第二,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宣传《条例》。把宣传《条例》作为粮食部门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向社会发放《条例》宣传册和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和大型咨询活动等形式,向群众普及《条例》知识。在2005年《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粮食局组织印制并组织各地张贴了主题为“依法管粮、放心消费”的宣传画;与国务院法制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了“国粮杯”《条例》知识电视大奖赛。在今年《条例》颁布实施二周年之际,国家粮食局印制了以“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安全”为主题的宣传画,各地粮食部门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第三,在宣传中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比如,今年以来,粮食部门加大向农民宣传《条例》中关于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的规定,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地方以粮食经营者为宣传重点对象,提高了他们依法经营的意识,推动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制定《条例》配套办法,增强《条例》可操作性。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围绕《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下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粮食统计、粮食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办法和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配套规定。山东、河北等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这些配套办法和制度,细化了《条例》有关规定,有力推动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管。《条例》对粮食流通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粮食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很丰富。粮食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这是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粮食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据初步统计,目前多种所有制粮食市场经营主体超过10万个,初步形成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二是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粮农利益。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条例》的一项重要规定。2004年以来,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和价格水平,制定并印发执行预案,认真抓好预案落实工作,为粮食稳定增产、种粮农民持续增收起到重要作用。三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持粮食供求平衡和市场价格的稳定。根据《条例》有关要求,粮食部门切实抓好粮食购销工作,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发挥粮食储备的调节和粮食进出口对市场的调剂作用。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制定颁布了《全国粮食应急预案》,使粮食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了粮食供应,稳定了粮食市场和价格。四是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启动了粮食行政执法、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行政复议等新工作。各地积极争取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初步建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2005年国家粮食局对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情况进行了两次抽查,并直接调查涉粮案件19起,委托地方粮食部门调查72起,对10038个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各地粮食部门也加大了监督粮食市场的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
  根据《条例》的规定,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各有关部门也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粮食销售、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对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条例》得到较好贯彻落实,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

  记者:《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负责人: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巩固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成果,推动了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建立。近几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从2001年率先放开主销区粮食收购市场,到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初步确立。《条例》及时颁布,与粮改方案配套实施,保证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能够取得明显成效,与《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分不开的。
  二是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一方面,通过落实《条例》规定的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等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另一方面,通过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做好粮食购销工作,促进了粮食的顺畅流通和价格稳定,较好地发挥了粮食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
  三是维护了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粮食市场放开以后,粮食经营的主体多元化,粮食市场波动可能加大,在粮食供过于求时,往往出现粮食收购企业竞相压价、少收或不收粮食的问题,损害农民利益,在粮食供求紧张时,容易出现各类企业到农村抢购粮食、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的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方面我们有过教训。因此,越是放开粮食市场,越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条例》为监管粮食市场的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粮食收购行为进行规范,维护了粮食收购秩序,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对粮食销售、加工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使消费者吃上放心粮油产品,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增强了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近两年,我国粮食生产扭转了前些年连续下滑的趋势,供求形势好转,但是从长远看,粮食安全存在隐患,必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多年来,我们已经探索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办法和手段,如粮食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国家在必要时在粮食主产区对短缺的主要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和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粮食应急机制等。《条例》对上述粮食宏观调控制度作出规定,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这些粮食宏观调控制度进一步得到强化、细化和规范化,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使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增强,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五是推动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向依法管粮的重要转变,使政府粮食流通管理职能得到更好落实。过去,政府管理粮食流通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市场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流通管理的对象也转向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不仅促进了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在粮食流通领域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落实,也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内容和方式,推动了依法管粮和依法行政,保证了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正确发挥。

  记者:下一步如何继续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负责人:两年来,《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条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条例》的一些规定和要求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出发,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着重针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这个文件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16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粮食部门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条例》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当前,各地在制定《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方面进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比较滞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16号文件的要求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各地的粮食立法进程,国家粮食局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其中地方粮食立法是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推动和承担相关工作,做好有关办法的组织实施。我们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粮食立法的进程,重点做好《条例》的配套规章制度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办法。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这是推进《条例》贯彻落实的基础性工作。国家粮食局正在制定《粮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我们将把《条例》的宣传作为重点,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强针对性。除继续加强粮食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粮食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外,要把粮食经营者和种粮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普及他们的《条例》知识,让种粮农民知晓自身在售卖粮食过程中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粮食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的意识,促进粮食市场秩序的规范。
  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当前,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仍然比较薄弱,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监管有待加强。因此,要在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活跃粮食流通的同时,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继续定期审核,维护收购市场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今年下半年,我局将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加大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力度。同时,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销售、加工活动和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维护粮食交易秩序,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粮油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粮食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前要认真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确保市场粮价基本稳定。
  五、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体系。这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组织保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能。近两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从无到有初步建立起来了,但是从全国看,这方面的工作进展还不平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等状况,与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为此,这次国务院文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要巩固和发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的成果,将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全国省、地、县完善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和工作程序,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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