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邮箱 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国家粮食局 > 主题服务 > 普法宣传正文
 
关于开展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表彰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8年11月20日】 【字号:
国粮办政〔2008〕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6年,为加强粮食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管粮,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制定以来,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深入推进粮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57号)要求,决定在今年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基础上,表彰一批“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

  (一)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参评对象为地方各级粮食局、粮食企事业单位。

  (二)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1.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热心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公民。

  2.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普法经费足额到位。

  2.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不断提高本单位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创新形式,深入开展重点对象普法、“法律六进”和基层依法治理等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健全完善。

  5.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二)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带头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热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粮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3.坚持依法办事,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4.不计名利,甘于奉献。

  (三)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粮食普法事业,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运用水平。

  2.在实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积极创新形式,开展“法律六进”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围绕粮食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工作踏实,成绩突出。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上报。

  (二)评选对象重点是基层干部群众、基层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

  (三)评选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

  (四)要严格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保证质量,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五)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为每个省(区、市)各1名。各省(区、市)粮食局要认真填写《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各一式3份,于2008年11月26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四、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和“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向全国普法办推荐表彰。
  
  联 系 人:肖玲  杨绪珍
  联系电话:010-63906252   63906294   63906262(传真)
   
  附件:1.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审批表
              2.全国粮食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打印】【关闭
 
  业务频道
市场调控  粮油统计 
监督检查  库存检查 
粮食财务  企业改革 
粮油标准  市场建设 
粮油科技  仓储管理 
粮油加工  安全生产 
设施建设  粮油信息 
质量安全  粮油产业 
  政务信息
司室简介  政策文件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工作会议  人事信息 
国际交流  纪检监察 
地方信息 
  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 许可公示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申报 行政复议
办事咨询
收购资格查询
  主题服务
农民之友 消费指南
企业之窗 市场行情
理论研究 普法专栏
职业技能鉴定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访谈直播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局长信箱 公众留言
局长信箱回复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访问统计 旧版回顾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2 国家粮食局 版权所有 京ICP备 0505240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 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