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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年02月20日】 【字号: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以后,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粮食仓储的全程规范化操作。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创造良好的储粮条件。采取推广典型经验、技术交流、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

  (五)加强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收储资格审批和定点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布设收储库点。所设库点的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具体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有关分公司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前,承储企业可以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新粮上市之后,禁止购买这些粮食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七)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各地要合理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八)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民营企业以和国有粮食企业联营为名,将国有粮食企业承贷的收购资金挪用于非粮产业,导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出现虚数的现象,要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九)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组织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待遇与管理责任挂钩的机制,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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