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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
取得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12月29日】 【字号:
国粮办展〔2009〕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5年上半年2批(总第1、2批)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提出延续申请企业的范围。只有在2005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和当批取得资格的仓房(油罐),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的企业才能提出延续申请。其中第1批资格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2月7日,第2批资格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4月22日。

  二、时间要求。请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和单位于2010年1月4~8日受理第1批资格企业的延续申请,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和单位于2010年1月15日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企业延续申请材料、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2份)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第2批资格企业延续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12~18日,上报国家粮食局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企业延续申请材料应采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的格式(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chinagrain.gov.cn)。

  三、工作分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物资储备局分别负责本辖区或直属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其他企业的延续申请工作由所在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单位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在本次延续申请范围的企业尽快获知延续申请工作的要求,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创造条件。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延续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将延续申请材料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彭扬、董辉、林风刚,联系电话:010-63906904、63906977、63906962,传真010-63906909。

  附件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附件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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