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加强粮食质量监管 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任正晓副局长在全国粮食系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5月26日)
同志们:
五年前的今天,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07号令,正式颁布实施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今天恰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施行5周年的纪念日。而再过5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要在全国全面实施了。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国家粮食局今天在陕西西安召开这次全国粮食系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工作会议,非常及时,意义重大。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交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5年来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发展,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近几年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4年5月26日,经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法规上明确了粮食经营者的质量保障义务,明确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有效地规范了粮食流通管理秩序,维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5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大力推进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粮食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和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努力推进粮食质量安全调查、监测和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了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部门负责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的职责。为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国家粮食局和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建立了全新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国家粮食局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实施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规范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细化了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建立了粮食出入库质量把关检验制度和质量报告追溯制度,明确了开展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调查、监测和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各省级粮食部门也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配套文件。为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粮油标准是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来,我们以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规范市场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了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特别是2008年,我们举全粮食行业之力,对超龄标准进行了集中修订,完成了国家标准委下达的316项国家粮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上个世纪的粮油标准已全部退出历史舞台,使我国粮油标准标龄老化的现象得到彻底改观,国际标准采标率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围绕粮食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加大了粮油标准研究与协调工作力度,制订和修订出台了一系列关键性粮油质量标准。一是进一步完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品种的国家标准。在新的《小麦》标准中,引入了硬度指数指标和适应收购现场使用的仪器检验方法,规范了小麦的分类办法,消除了感官检验带来的人为检验偏差,受到广大种粮农民、粮食企业和各级政府的一致好评,去年农民售卖小麦的收益显著增加。在《玉米》、《大豆》等标准的修订中,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和粮情,进一步加大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力度,为全面客观评价我国粮食质量状况,推进我国粮食内在品质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积极推进重点粮油产品标准的修订。根据广大消费者、面粉加工企业、有关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的支持协调下,积极推进《小麦粉》国家标准的修订,为消除小麦粉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食用植物调和油》国家标准制定中,特别规定了调和油原料油成分标识和留样要求,规范了产品冠名规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调和油产品市场秩序,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营养强化大米》、《营养强化小麦粉》、《营养强化油》等标准中,着重规范了营养强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为加强营养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积极开展粮油产品中有害成分检验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了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吊白块等化学成分残留量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满足了加强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组织开展了粮食中真菌毒素快速检验方法比对、小麦粉中非法添加物鉴别、地沟油鉴别、混合油成分鉴定等技术研究,为完善相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打下了基础。四是完善了粮食行业管理技术规范。制定了《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储粮技术规程》、《粮食仓库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规程》等一系列粮食行业的管理技术规范,为提高粮食行业管理水平,保障粮食储存安全起到了关键作用。国家粮食局科研院、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和成都粮食储藏科研所等单位为粮油标准的制修定和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发挥了强有力的服务与支撑作用。
在不断完善国内粮油标准体系的同时,实质性地参与了国际标准化活动,取得了突破性的成绩。2006年底,我国承担了国际标准化组织谷物与豆类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负责谷物与豆类国际贸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与协调。两年多来,我们已成功地组织召开了两届委员会年会,牵头承担了《小麦》和《稻谷潜在出米率》2项国际标准项目,参与了14项国际标准修订工作,先后派出30家国内实验室参加国际环形试验,在粮食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各成员国的广泛尊重与好评。
(三)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切实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各级粮食部门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进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按照既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合理规划,因地制宜,恢复和重建了一大批具有社会公益性地位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粮食行业的检验检测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截至去年底,隶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机构达到904个,初步形成了以省级检验机构为龙头,以主产粮市县和人口密集城市检验机构为主体的粮食质量检验体系。2006年,国家粮食局正式启动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共建共享的原则,考核授权了一批条件较好的地方检验机构作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质量监测、检验任务。到今年底,列入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检验机构将达到200个以上,基本能够满足开展国家层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在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原粮卫生监测及调查、库存粮食质量抽查、各类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本次全国清仓查库的质量抽样与检验工作中,我们这支机构在关键的时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各级粮食检验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生产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检验技术服务,为规范粮油产品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北京、河北、吉林、辽宁、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等省区市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等单位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成绩。
为了提升粮食行业的检验技术水平,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了各个层级的粮食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去年,国家粮食局组织152个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开展了10个卫生项目27个检验梯度的样品比对考核,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9个中心和邯郸、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沈阳、鞍山、抚顺、锦州、辽阳等11个区域站取得了优秀成绩,促进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整体检验能力的提高。
(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加强
一是积极开展原粮卫生调查与监测。2006年和2007年,国家粮食局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调查。在收购、储存环节采集样品近3万份,调查采样范围涉及全国28个省份,重点检验粮食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和真菌毒素等项目,取得检验数据近15万个,全面掌握了我国原粮卫生状况,为制定全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从源头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省级粮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粮食质量安全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了面源性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指导粮食企业加强了粮食收购质量安全把关。
二是规范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经过连续8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完善了全国粮食收获质量调查测报体系。国家粮食局重点组织18个省份粮食部门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每年按产量权重,在900多个粮食主产县采集样品6000多份,采用集中会检方式进行检验,及时反馈和发布粮食质量和品质信息,为完善粮食收购政策,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他省份粮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的收获粮食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工作。各级粮食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的质量、品质和市场需求信息,为指导农民优化粮食品种,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监督抽查。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针对各级储备粮、各类政策性存储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实现了粮食库存检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了国家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质量抽查是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家粮食局每年对不少于25%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和部分省份的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进行质量专项抽查;地方粮食部门和中储粮各分公司每年春季和秋季,都要对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普查,库存粮食质量达标率和品质宜存率逐年提高,基本消灭了重度不宜存的粮食。针对库存粮食可能受到化学药剂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状况,在库存粮食质量抽查内容上,增加了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等卫生检验项目。对卫生安全指标超标的,严禁用作口粮或饲料原料,限定用作其他工业原料。今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省级复查阶段,我们采用交叉检验方式,对8000余份省级复查抽检样品,增加了对25种重点农药的残留检验,对于全面监测和控制库存粮食农残超标状况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在充分肯定以上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
一是防范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方面是粮食生产环境污染和异常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一些地方的粮食受到重金属、化学物质和真菌毒素的污染。2006年和2007年我们组织的全国原粮卫生调查发现,在一些矿产业集中的地区存在粮食中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问题。近年来,由于连续阴雨或气温异常升高造成的区域性、大范围的粮食霉变和真菌毒素超标事件也频繁发生,不仅给种粮农民带来很大损失,同时也带来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下降,农民不愿意加大粮食生产投入,粮食生产管理比较粗放,滥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户普遍缺乏粮食收获后晾晒、整理和安全储存的设施条件,交售的粮食水分、杂质普遍超标,对粮食的储存和质量安全带来风险。
二是粮食质量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我们要在全面总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重点是要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义务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当前,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我们面临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粮食检验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还没有全面确立;企业对粮食收购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记录必须形成制度,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待全面确立;各级粮食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还须进一步落实,任务和分工有待明确和细化;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粮食质量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高效的的沟通协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和加强。
三是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质量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基础薄弱,欠账较多以及地方财力有限等,全国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发展不够平衡,一些省份机构数量明显不足,许多省以下机构设备条件简陋,检验能力不强,经费保障困难,难以适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从法律制度层面和政策支持层面予以支持和加强。
二、切实提高对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每一个部门特别是粮食部门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对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粮食是最为重要的食品和食品的基础原料,粮食的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充分认识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依法履行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第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粮食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食品安全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粮食安全包括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质量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更为重要,因此,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是各级粮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使命。
第二,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国家粮食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家粮食局负责对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在人民政府的全面协调下,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口粮或饲料市场。
第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粮食部门切实履行政府职责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信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粮食质量监管职责,保障辖区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要明确和落实各层级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经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是粮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新形势下粮食部门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要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又要维护好种粮农民的利益;既要严格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口粮或饲料市场,又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粮食经营者做好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把关,充分利用好粮食资源;既要强调粮食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又要加强政府的主动干预,及时发现和控制面源性粮食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实践,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把《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粮食行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三、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到新水平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活动
《食品安全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也是指导我们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南和准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和广大粮食企业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深入开展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活动。一是要认真学习好《食品安全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所有粮食质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各级粮食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对粮食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自律能力。二是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法律的主要内容,为粮食行业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监督执法环境。三是要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各地粮食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到粮油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依法开展粮油质量执法检查。所有粮食经营者都要心中有法、经营依法、行为守法。国有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必须带头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觉守法经营,维护质量安全。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要与贯彻落实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粮食质量监管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强执法检查,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修订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配套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配套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的部门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本地区现行的粮食质量监管政策与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都要坚决废止或尽快修订。要加速推进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国家粮食局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组织对《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进行全面修订,修改草案正在征求各地粮食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修订后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干预机制。重点加强对粮食面源性污染事故或灾害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面源性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和粮食生产经营者的损失。
要加强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粮食收购政策,自觉履行质量保障义务,不得擅自收购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经营者的利益。
要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各级储备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加强防范储粮和药剂使用安全隐患,促进企业仓储管理工作规范化。
要加强对企业粮食销售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粮食出库检验和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安全水分控制标准,规范建立质量档案,确保销售粮食质量安全。
要严肃查处涉粮违法案件,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的严肃性。要进一步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巩固提高监督检查体系、制度和队伍建设的成果,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与组织保障。
(四)建立严格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监管责任制。按照“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程序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对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渎职行为的,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粮食质量安全的基础在企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依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和质量可追溯体系,细化管理程序,加强诚信建设,确保质量安全。对有法不依、疏于管理、造成粮食安全隐患甚至粮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辖区内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布局规划,加大对粮食质检机构建设薄弱地区的指导、协调和扶持力度,消除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盲区。二是要进一步加快改善粮食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要多渠道争取、筹集设施装备的资金投入,尽快提高卫生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尽快改变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现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使用年轻技术骨干,加强技术人才的实践锻炼,积极引进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造就一支强有力的粮食质量安全技术专家队伍。
同志们,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切实履行职责,勤奋扎实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