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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下达第四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800万吨
【时间:2009年01月12日】 【字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决定进一步加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力度。近日,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第四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安排中储粮总公司在东北大豆产区收购国家临时存储大豆300万吨,在南方稻谷产区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稻谷500万吨。这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收购执行期为:东北大豆截止到2009年4月底,南方稻谷截止到2009年3月底。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价格、收购资金安排等有关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收购进度和市场情况,及时下达后续批次的收购计划。

  通知要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增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增加收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新增指定收储库点名单要及时报中储粮总公司核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已下达的各批收购计划要在本省(区)范围内统筹使用,避免指定库点出现停收、限收,切实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证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为2008年国内新产的大豆,防止进口大豆流入中央储备或临时存储库存中。通知强调,这次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择机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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