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邮箱 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国家粮食局 > 政务信息 > 政策文件正文
 
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5年08月09日】 【字号: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号)精神,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现就早稻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稻谷国家标准GB 1350-1999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稻谷标准中出糙率为定等指标,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为限制指标。对粮食收购中有些限制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按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通过扣量扣价的办法来进行调整。即: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扣量。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且早籼稻谷的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
  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在稻谷主产区,粮食收购企业应按照稻谷国家标准配备所需的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各收购站点应当在显要位置公示所收购粮食的质量标准、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扣价扣量办法,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备和摆放各等级标准样品实物。

打印】【关闭
 
  业务频道
市场调控  粮油统计 
监督检查  库存检查 
粮食财务  企业改革 
粮油标准  市场建设 
粮油科技  仓储管理 
粮油加工  安全生产 
设施建设  粮油信息 
质量安全  粮油产业 
  政务信息
司室简介  政策文件 
工作动态  领导讲话 
工作会议  人事信息 
国际交流  纪检监察 
地方信息 
  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 许可公示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申报 行政复议
办事咨询
收购资格查询
  主题服务
农民之友 消费指南
企业之窗 市场行情
理论研究 普法专栏
职业技能鉴定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访谈直播
意见征集 网上调查
局长信箱 公众留言
局长信箱回复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访问统计 旧版回顾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2 国家粮食局 版权所有 京ICP备 0505240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 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