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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晓副局长在国家粮食局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0年07月28日】 【字号:
(2010年7月27日)

同志们: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结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今年重点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6月12日,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标志着全国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入全面实施的阶段。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纪委等部门要求,对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现在,我先讲几点意见,最后请杨兵同志作重要讲话。

  一、充分认识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规范社会团体运作、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和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专门进行安排部署,这说明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有些问题可能还比较突出。因此,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局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现实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扎实做好这次“小金库”治理工作。

  二、建立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协调机制

  局党组对这次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根据中纪发〔2010〕28号、29号文件要求,继续保持我局去年成立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成员不变,即由我和杨兵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人事司、财务司、监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具体协调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去年专项治理工作中形成的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方案、执行落实、重大案件移送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促进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局属各有关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加强协调配合,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直接负责,共同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

  三、正确把握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政策

  我局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我局联系的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油学会、中国粮食经济学会等有财务收支活动的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是指局属事业单位所属的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中办、国办及中纪委等部门的要求,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其他形成设立“小金库”等。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

  在治理“小金库”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从主要表现形式上寻找线索,深入挖掘,认真检查。对于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其中,自查发现的账外资金,要全数转入单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纳入单位法定账册内核算;自查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按取得时的原值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并按相应规定申报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应上缴财政的,要按规定方式和程序向有关机关申报缴纳。

  “小金库”治理工作要继续落实举报制度,注重发挥举报作用。我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工作。各单位要正确理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也要结合本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发挥信访、举报作用。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关于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四个阶段逐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7月底)。今天的动员会议之后,各有关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9月底)。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中办、国办及中纪委等部门文件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全面覆盖、不走过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于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格式向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规定报表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工作总体情况、自查覆盖面、案件举报情况、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纠正情况等。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力量,必要时还将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对社会团体的重点检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业性社会团体;二是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三是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

  对我局部分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单位:一是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二是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三是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四是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五是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关于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本着“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各单位要全面理解政策、正确把握政策、善于运用政策。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支持自查和依靠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社会团体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办、国办《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希望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能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政策精神,广泛宣传、深入动员,按照局机关制订的实施方案,尽快落实具体措施,做到全面覆盖,深入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迅速整改,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我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做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六、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突出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警示教育。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小金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自查自纠工作当作铲除腐败温床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到位。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增强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自觉性,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二)注重综合治理。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确保治理实效。社会团体专项治理要与加快社会团体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专项治理要与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相结合,与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相结合,与企业负责人、职工薪酬有关规定相结合,与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等。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在专项治理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兼并举的原则,紧密结合查找薄弱环节,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从管理源头深入剖析原因,进行全面梳理。要对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努力查找现行财务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研究科学有效的对策措施,适时制定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收支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预算公开和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增强预算、财务透明度。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同志们,“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央重视、社会关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顺利完成治理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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