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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新举措
【时间:2010年01月12日】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文件精神,上海市粮食局于2009年12月23日向各区、县粮食局(署)及粮食企业、市粮食质量检验站转发了国家粮食局文件,并就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市粮食局成立了以粮食局长张新生同志为组长、主管副局长孟洪恩同志为副组长,粮食局有关职能处室、检验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处,牵头负责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快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要求各有关企业要落实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监测机构的作用。

  二是加强监管,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成专项检查组,深入到粮食收购现场、粮食企业对粮食质量安全以及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保护农民利益,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督促粮食经营者做好收购粮食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质量检验工作,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把好粮食出入库质量关,保证粮食质量安全。要加强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卫生指标须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采购和供应。要主动作为,积极保持与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对成品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把原料关、进货关、生产过程控制关、出厂检验关和销售储存关,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对相关产品必须依照国家标准按批检验。

  三是加强沟通,实行报告制度。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保持与有关各方的长效沟通,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要立即依法处置,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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