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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2009年11月底,国家粮食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文件下发后,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甘肃、青海、新疆等22个省(市)以省粮食局(局办、农委)文件在省内转发了《通知》,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其中,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11个省(市)适当结合本省(市)情况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对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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