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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年12月04日】 【字号:
国粮检〔2009〕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2009年9月以来,秋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部分中晚稻主产区已按照政策规定启动了预案。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242号)、《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和《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4号),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秋粮收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为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特别是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执行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在秋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本地粮食企业和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外地粮食企业。

  重点检查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指定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玉米和大豆国家临时存储委托收储库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东北地区大豆压榨企业、到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新玉米并限期运回本省的有关地区的地方储备粮公司、玉米饲料加工企业和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新产粳稻(粳米)的关内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了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了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二)《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中晚稻是否为2009年生产的新粮,有无将早籼稻或非当年生产的中晚稻列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搞“转圈粮”虚假收购等行为;委托收储企业是否执行了粮食质价政策,有无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中晚稻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的情况;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是否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是否按预案规定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适用时间是否符合预案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购进度是否真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其他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临时收储指定收储库点是否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企业名单是否已按工商登记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定收储库点是否实行了敞开收购,在政策规定的收购期限内有无限收或拒收的情况;指定收储库点是否执行了新的玉米、大豆国家标准和粮食质价政策;指定收储库点收购的玉米和大豆是否为2009年生产的新粮,是否符合国标三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安全储存水分;国家临时存储粮有无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的情况,有无收购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的情况;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是否按规定每5日报送收购进度,是否抄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购进度是否真实;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东北地区大豆压榨企业和南方饲料消费省份相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其他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秋粮收购进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时间等情况确定。

  四、组织方式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巡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的沟通,共同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学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检查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地秋粮收购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期间如遇到重大问题或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逐级上报。我局将对各地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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