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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中央储备粮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04月17日】 【字号:
国粮检〔2008〕77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根据《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8〕46号)以及《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8〕1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专项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抽查工作定于2008年4月下旬开始,6月中下旬完成。抽查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份,抽查库点数量占中央储备粮总承储库点的25%左右,包括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代储库。2007年抽查过的库点(或仓位)一般不再安排抽查。本次抽查包括稻谷、小麦和玉米3个品种,计划扦取样品1500份,检验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3大类。样品的扦取和检验工作委托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部分卫生指标实行集中检验。各省份的抽查样品份数,按照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权重进行分配。具体抽查库点、品种、抽查扦样数量以及检验项目将在委托扦样和检验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二、扦样要求

  承检单位依据委托任务书到指定库点扦样时,应兼顾抽查粮食品种的储存年限,随机确定扦样仓位。扦样布点规则及样品代表数量按《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有关规定执行。

  扦取的原始样品经混合分样后形成4份平均样品,其中1份由被检单位留存,3份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检,每份样品数量不少于3公斤。扦样时应现场填写《样品原始记录单》(见附件1),详细记录样品货位、代表数量、来源、入库质量记录、粮温等原始信息。

  三、检验要求

  (一)质量检验项目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生霉粒。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省(区)应同时检验记录玉米生霉粒和霉变粒。
  相关检验项目按照GB1530《稻谷》、GB1351《小麦》、GB135《玉米》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二)储存品质检验
  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三)卫生检验项目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储粮药剂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储粮药剂残留。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储粮药剂残留。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卫生检验项目将有所调整,具体见委托任务书。相关检验项目按照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各承检机构于4月20日至5月10日进行扦样,5月31日前完成质量与储存品质检验数据报送,6月20日前完成卫生检验数据报送。我局标准质量中心负责对抽查检验数据统一整理汇总,于6月下旬完成专项抽查报告。

  (二)各承检机构接到委托扦样检验任务书后,要尽快与所在省份的中储粮分公司联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负责人应按规定制定扦样方案,组织实施好扦样、分样和封样工作,认真做好样品记录,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承储企业配合做好专项抽查工作。承储企业应派人协助开展扦样,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如发现扦样人员违规扦样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检验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如实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临界值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五)抽查检验结果按照《中央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表》和《中央储备粮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表》(见附件2~5)的要求进行填报(含电子文档)。
 
  (六)抽查检验结果由我局汇总后统一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反馈。各承检机构应对抽查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

  附件:1.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单 
        2.中央储备稻谷质量检验结果表
     3.中央储备小麦质量检验结果表
     4.中央储备玉米质量检验结果表
     5.中央储备粮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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