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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
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时间:2009年06月12日】 【字号:
国粮财〔2009〕135号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基本解除了企业历史包袱,采取多种形式改革改制,企业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竞争力明显增强,主渠道作用继续发挥,改革改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少数地方的一些企业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程序不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为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

  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要尊重和维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职工了解改革改制内容,认真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对企业改革改制后发展的信心,保证改革改制顺利有序进行。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制定的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改革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建立外资并购境内国有粮食企业安全审查机制。

  二、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租赁经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粮食企业的租赁经营,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租赁行为。企业资产租赁方案要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租赁程序要实行“阳光操作”,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形式进行。对租赁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委托中介机构真实评估企业资产,坚决杜绝不评估、不按程序操作、贱租企业资产现象。承租人的选择应通过社会招标、竞价租赁、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确保实现租赁资产的合理价值。在租赁经营中要明确承租人与所租赁的国有粮食企业分别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承租中要按合同约定交纳资产租赁费用。

  切实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明确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对租赁经营的薄弱环节,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承租人的短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资金运作的监管,切实保障粮食收购资金安全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诚信建设,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用等级,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指导企业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强化风险意识,开展合法经营。严禁国有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用于与粮食经营无关的投资等业务活动;严禁国有粮食企业以与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严禁国有粮食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加快销售货款回笼,减少资金沉淀和不合理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遗留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  

  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特别是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问题。

  各地要把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增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

  五、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及时化解企业改革改制中的矛盾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积极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持国内粮食市场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在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拓宽职工反映意见渠道,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访工作。采取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接访、在政府网站公开领导电子邮箱、公开信访接待电话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职工表达诉求与应急处置的机制。及时跟踪了解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进展情况,切实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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