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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时间:2003年01月02日】 【字号:
川办发[2002]38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债务负担重,富余人员多,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四川跨越式发展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兼薪。各级政府必须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省政府确定的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地区要确定适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尚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一)实施改制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历史拖欠,企业要交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准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带粮、带钱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商本人同意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员工实行公开竞争上岗。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定岗定员。所有上岗人员纳入企业新机制进行管理。
  (三)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新参保的企业须交清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已参保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补缴。
  四、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企业结构和布局
  (一)按经济流向和购销量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结构。一是可按照自愿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全县粮食购销业务。二是对地处边远、规模较小、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购销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兼并、租赁、拍卖。三是在现有购销企业中,确定规模较大、功能齐全、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中心粮食购销企业,吸纳周边的粮食购销企业、报帐制收储库为购销点,取消其原法人资格,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可保留一个常设站点。
  (二)探索企业组织结构的一体化,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依托,通过打破业务和行政区划限制,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或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闲置资产多、职工和债务多的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采取兼并重组或加大资产拍卖变现和租赁力度,降低债务,减员增效;对长期亏损、债务沉重、求生无望的附营业务企业,可依法进行破产;对小型零售、餐饮、运输等企业,可进行国有资本置换,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为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股份制企业。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应按程序报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农发行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银行债权债务的落实。要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涉及财产损失的,须按规定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防止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债随资产走"原则,防止银行债务悬空。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同意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批。涉及仓储设施的处置,按现行规定报批,贷款形成的仓储设施处置,优先归还贷款。
  五、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新机制。企业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要从严控制,保证精简高效;企业新增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首先在本企业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合同聘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管理。积极推行站(库、所)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二)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
  (三)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县为单位组建的购销公司、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以县为单位组建的购销公司和龙头企业要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六、切实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粮食企业分流职工所需经济补偿金,主要由所在企业筹集,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上级政府要给予帮助。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州级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粮食,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按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的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审批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转让;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困难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或有偿转让后,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收缴的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可按有关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清偿企业债务;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转让变现,土地收益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批准,组织实施。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所需资金要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做好续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从低收费。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做好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移库工作,对所需合理收购资金要积极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收购,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油收购,特别是对优质粮油、专用粮油的订单收购,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供应收购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购销粮油业务,扩大购销,搞活经营;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跨市州、跨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规定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产加销一体化联营试点,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积极落实资产抵押担保、损失准备金等风险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政策性金融风险。
  (五)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位。
  (六)认真落实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鼓励国有粮食企业推进粮食(油)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选择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培育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带动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凡符合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扶持范围。
  七、加强领导,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有关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地推向深入,确保按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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