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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年08月03日】 【字号:

国粮办调〔200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粮食统计工作的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经与各省(区、市)粮食部门沟通,我局决定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有关的专项调研工作。现将调研项目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户存粮损耗情况的专项调查

        在我国,农户存粮在全社会粮食库存中所占比重很大,而储存设施简陋,粮食损耗数量较大。通过对农户存粮损耗情况的跟踪调查,科学测定农户存粮年损耗率,深入分析产生损耗的主要因素,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户开展科学储粮提供依据。

      (一)调查内容。农户存粮损耗,是指农户将粮食从田间收获并经过整晒,水分和杂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在日常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减量。如:水分自然减量,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所消耗的干物质,虫蚀、雀啄、鼠咬等造成的减量,在搬倒中零星丢撒所产生的损耗等。

      (二)基本要求。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应根据本地主要粮食品种和农户储粮方式等情况,运用典型调查方法,确定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农户,建立农户收支日记账,及时登记各项粮食收支数量。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调查人员对调查农户发生的各项粮食收支数量及每个季度末粮食库存,应通过过秤检斤方式进行确认。有关计算公式:全年粮食损耗数量=年初存粮+本年粮食收入-本年粮食支出-年末存粮。全年平均存粮=〔(年初存粮+年末存粮)/2+第一季度末存粮+第二季度末存粮+第三季度末存粮〕/4。农户存粮年损耗率=全年粮食损耗数量/全年平均存粮×100%。

    (三)承担单位。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区)粮食局。

         二、当前我国玉米深加工规模及其发展趋势的专项调查

         当前,我国饲料行业对玉米需求平稳增长,而工业用玉米特别是燃料乙醇企业对玉米的需求呈快速增长势头,并由此导致我国玉米总体供求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通过对全国玉米深加工规模的调查,科学分析其发展趋势,对正确制定玉米产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调研内容。玉米深加工,是指以玉米为原料,在经过初加工(碾碎、磨粉)的基础上,还需进行再加工,通过一定的物理或化学过程,生产出其他产品,如饲料、副食、淀粉、酒精等。

      (二)基本要求。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的主要项目: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本地企业的玉米深加工能力、玉米实际转化量、主要产品及产量(2006年度为预计数);当前正在投资建设的深加工项目及设计玉米深加工能力;预测2010年末玉米深加工能力、玉米转化量及主要产品产量;当前玉米深加工企业经营效益、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及发展前景展望。各地应根据饲料、副食、淀粉、酒精等不同产品逐一加以分析。

      (三)承担单位。各省(区、市)粮食局。

         三、跨省粮食及进口大豆流通统计办法的专项调研

         跨省粮食流通量,是指粮食由一省流向另一省的数量。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的稳步发展,跨省粮食流通规模逐步扩大。目前,跨省粮食流通统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统计难度较大,二是统计制度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对大豆需求增长很快,每年都需要通过大量进口以弥补国内大豆供需缺口。由于进口大豆有直接进口和代理进口两种形式,进口大豆到岸地和压榨企业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省份,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对进口大豆加以统计,需要深入调研。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在近几年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基础上,与铁路、交通(公路、港口)、海关、商务、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进一步对从事跨省流通的经营主体、大豆进口企业和压榨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跨省粮食流通统计办法和主要统计指标。

    (二)承担单位。北京、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等省(市)粮食局。

         四、农户和粮食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专项调查

         期货市场是商品市场的高级形态,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是期货市场的重要交易品种。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品种不断增加,市场交易量逐步上升,但与世界其他主要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服务还有很大差距。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都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帮助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粮食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对于保护种粮农民和企业利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内一些期货交易所正在积极拓展期货业务,并专门对粮食经营企业和种粮农户培训期货知识,一些农户已开始尝试参与期货交易。为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必须及时了解和总结农户和粮食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做法和经验。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粮食局应在掌握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的粮食期货品种、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农户和粮食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的业务规模、具体运作方式、取得的实际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提出适合我国农户和粮食经营者规避风险需要的套期保值操作办法。

         (二)承担单位。辽宁、黑龙江、江苏等省粮食局。

         五、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指标体系设计

         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抽查指标体系,是开展好此项调查工作的重要前提。为积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形势,提高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证调查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指标体系。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粮食局要在认真总结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工作的基础上,从全社会粮食流通角度,结合当前粮食流通形势及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查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具有完备性和稳定性,既能全面反映当前粮食流通状况,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保证所设置的统计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调研单位还要广泛听取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调查对象的意见。

    (二)承担单位。浙江、安徽、山东、陕西等省粮食局。

         六、粮食收购价格指数设计

         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直接关系到种粮农民收入和种粮积极性。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是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目标。为科学测算农民种粮收益,合理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在现有价格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研究编制粮食收购价格指数,以综合反映种粮农民出售粮食价格总体水平的变动情况,非常必要。

      (一)基本要求。有关省(区)粮食局应以有关指数编制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合作,结合我国粮食收购的品种、数量、区域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粮食收购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获取有关数据的具体办法。

      (二)承担单位。安徽、福建、湖北、新疆等省(区)粮食局。

        上述调研项目原则上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请承担调研任务的省(区、市)粮食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调研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工作责任。我局将根据各地所承担的调研项目难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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