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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年01月20日】 【字号:
国粮办展〔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农户储粮工作的批示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推广工作,改善农户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2009年1月)
   

  为切实做好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推广工作,特制定《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国农户家庭储粮数量巨大。据统计,2007年末我国农户存粮4915亿斤,约占当前粮食总产量的50%。从我局典型调查情况看:我国农户储粮鼠、虫、霉害问题多,损失大,平均损失为5~8%左右,据此测算,全国每年农户储粮造成的粮食数量损失约250~390亿斤,折合经济损失300亿元左右。因此,在我国耕地逐年减少、国家粮食储备量有限的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农户储粮损失,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要求,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我国农户储粮数量巨大,推广科学储粮技术,改善储粮条件,减少损失,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把推进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目标

  通过在全国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为500余万农户建设标准化粮仓(装具),使项目点农户减少储粮损失5%左右,同时带动全国农户改善粮食收获后的储藏和处理条件,使全国农户减少粮食产后损失2%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要与产后减损技术研发项目紧密结合,主要推广应用科技项目取得的成果,保证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项目建设应选择“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发并经鉴定通过的储粮装具。要针对农户储粮的主要地区和粮食品种特点,统一规划,优化设计,使为农户建设的小粮仓、配置的储粮装具实现标准化、系列化,以便于农户使用和项目管理。同时,仓型选择和原材料选用上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规避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2.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各地要提出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建立农村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的具体方案。建设项目要为建立农村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和技术平台,包括为基层粮食部门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和对农户储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等,促进农户科学储粮长效机制的建立。

  3.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将该工程纳入本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建设的原则,将小粮仓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新民居建设中。

  4.自愿申请、共同出资。各省级、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户如有主动参与项目建设的意愿,省级政府要为项目配套投资、组织实施等作出相应承诺。项目县参与项目的农户应不少于总农户数的20%,其中:东北、西北及内蒙古地区的项目县,参与农户应不少于5000户;其他地区的项目县,参与农户应不少于10000户。

  5.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优先安排在上述地区的粮食主产地区(县)、条件成熟地区(县)、有积极性的地区(县),并与“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相结合,按照农户规模、经济承受能力和前期工作基础,分期分批安排投资。选点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发挥的示范和“以点带面”效应。

  6.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要保证中央补助投资资金全部直接用于农户,用于项目建设。选定设备厂家采用公开招标制,受益农户采用公示制,建设资金采用省级部门集中支付制,项目管理实行监督抽查制,项目效益结果实行公示制。

  7.与建立粮食现代物流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相结合。通过农户储粮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从粮食流通的源头实现粮食的散装储存和散装运输,保证粮食的数量和品质安全,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粮食物流“四散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户储粮的蓄水池作用,保证国家在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从农户手中收购到一定数量品质上乘的粮食。

  三、实施计划和内容

  (一)实施计划

  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分为试点阶段和正式实施两个阶段:

  2007-2009年为试点阶段,其中2007年度在辽宁、四川、山东三省进行小规模试点,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38个试点县3.2万个农户配置标准化小粮仓,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结束;2009年计划在已经通过“粮食丰产科技工程”产后减损专项科研课题建立农户科学储粮示范区、地方积极性较高的辽宁、吉林、山东、湖北、安徽、陕西、四川、新疆等八省(区)试点。拟安排项目试点县157个,试点项目农户30 万户。

  2010-2012年为正式实施阶段,计划全面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三年共拟安排项目县360个,项目点农户约500万户、代农储粮点500个。

  (二)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改造)标准化小型粮仓、配置储粮装具;二是对部分直接为农户储粮服务的基层收纳粮库进行技术改造、建立粮食处理中心、配置仪器设备;三是对基层技术服务人员和农户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投资模式

  项目采取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农户自筹的比例大体按3:5:2筹措。其中,地方配套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地市和县级财政具体配套比例由试点省确定。

  四、组织实施

  本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粮食局总体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国家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审查批准各地建设方案;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价。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设方案(包括确定的项目县、农户数量,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投资构成,实施进度安排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负责组织和落实省、市、县、农户各层次补贴协议的签订。同时制定选择施工队伍或供货商的办法,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项目总结,以及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的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参与农户、确定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与农户签订项目补贴协议,落实农户的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示范农户科学储粮方法的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二)规划和可研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省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本省规划包括项目目标、拟安排项目县和农户数量、基本情况、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来源、效益分析、组织与管理等。要在项目县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省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一并上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三)规范设计与招标采购

  国家粮食局组织粮食工程建设设计单位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前期工作基础上,对现有储粮粮仓、装具进行优化设计,形成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粮食品种的标准化、系列化粮仓设计图纸和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制订有关建设规范。然后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标准化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标准化粮仓、装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四)资金管理

  中央补助投资、省级政府配套投资和农民自筹资金统一集中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专账,将中央拨款和地方配套资金统一管理,并按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或施工企业。农民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装具差价款交款提货,其余货款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程序安排统一与供货方结算。

  以省为单位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作为监督检查费;安排2.5%作为技术服务费。这两部分资金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按照工作进度统一支付给服务单位。各省农户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解决。

  (五)监督检查
  项目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应对项目点农户的小粮仓、装具型号、补贴金额、服务部门等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项目县应对小粮仓、装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小粮仓、装具补贴档案,档案内容按照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小粮仓或装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补贴协议及装具编号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月底分别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到位及完成情况、形成工作量、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拨付情况等。国家粮食局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随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六)建立技术服务体系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粮库建立农村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负责对服务区内的农户进行储粮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建设项目将安排专门投资为各级技术服务机构配备集中使用的粮食检测仪器、储粮装备,以便于对服务区内农户进行检测、通风、熏蒸等储粮技术服务。

  (七)竣工验收

  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粮仓或装具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投入使用能满足安全储粮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商,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逐户现场验收后,逐级报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以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逐县验收,现场抽查点应不少于参加农户的30%。全省验收工作完成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项目工作总结、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工作方案等报送国家粮食局。
   
  附件:1.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新型储粮装具购置补贴协议书(样本)
              2.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档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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