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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11月25日】 【字号:
国粮办展〔200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24号)有关精神,引导和促进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全面准确了解粮油加工业生产动态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以及粮油加工业产能产量统计监测预警体系,给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我们在专门召开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又征求了部分省(区、市)粮食局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拟在2008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试行后再修改完善。现将2008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及指标修订情况

  (一)完善《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

  在保留原有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主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有效仓容及研究开发投入指标、主要原料加工年消费量及加工产品期末库存量等指标。同时,扩大了品种统计范围,增加了玉米加工、粮食食品、杂粮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企业生产能力和产量等指标。主要修改如下:

  1.“企业基本情况”增设了企业网址和电子邮箱等情况的栏目;将企业年末从业人数按照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类别设置,并进一步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了解。

  2.“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中增加了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概况及投资情况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3.增加了反映加工企业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的系列指标,包括:主要设备投产年份、设备原值、设备净值、有效仓容、占地面积、油罐总罐容、专利获得数、发明专利和研究开发投入9个指标。

  4.“企业主要粮油产品产能指标”增加了玉米加工、粮食食品、饲料和粮油机械制造4大类产品指标,共计30个指标。其中:玉米加工产品包括淀粉及加工品、酒精及加工品、DDGS饲料、玉米粉等4类12种产品;粮食食品包括挂面、方便面、饼干、米粉和其他产品5类;饲料产品包括配合饲料、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其他4类;粮油机械制造产品包括大米加工主机、小麦粉加工主机、油脂加工主机、饲料加工主机、仓储设备、检化验(仪器)设备和通用设备7种。食用植物油产品中进一步细化了油脂种类,共有12种纳入统计,还将饼粕、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外购进口毛油精炼、外购成品油分装及进口毛油精炼列入指标范围。

  5.与加工原料相对应,“设计生产能力”和“主要原料年消费、产品期末库存情况”中将指标进行一致设置。

  (二)增设《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报表内容为统计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的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料消费量、主要产品期末库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能源消耗等指标,同时增加了同期数作为对比指标。填报单位为日处理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跟踪联系企业。

  二、统计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粮油工业统计工作

  1.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所有以粮食和油料为原料、进行加工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含稻谷加工、小麦加工、玉米加工、大豆及油料加工、粮食食品加工、杂粮加工、饲料加工、粮机制造等企业),本次填报《2008年度粮油加工业企业年报表》。日处理原料400吨以上(含400吨)的粮油加工重点跟踪联系企业,在2009年7月15日前填报《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2.统计分工

  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分析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粮油加工企业合并报表、分地区粮油加工统计报表和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直接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该公司分支机构的粮油加工业统计报告和加工企业年报表应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但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进行数据汇总。

  其他中央企业的下属加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加工统计年报表。同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要将本单位及分地区的粮油加工业统计合并报表和企业年报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粮油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集团,在其成员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集团另行汇总一套集团合并报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本省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审查盖章后,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国家粮食局。

  3.统计数据填报

  2008年开始,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请企业和汇总单位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通过“粮油加工统计信息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预计2008年12月底前开通。2008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布置及培训会”另行通知。

  (二)提高认识,加强粮油工业统计人员力量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要积极探索新的加工统计方法,结合粮食流通统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等工作,主动与辖区内的粮油加工企业沟通,扩大全社会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从2008年起由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具体承担,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负责粮油工业统计工作的处室,专人负责粮油工业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到位,并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对口省粮食局(公司)联络电话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盖章件传真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粮油加工业统计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涉及粮油加工的企业,请做好隶属于本辖区范围的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加工企业、合资企业的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统计中要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区、各单位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及简要分析报告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四)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省要对本省粮油工业统计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做到数据详实,图例清晰,针对本地区和全国粮油加工业健康发展提出政策建议、措施。由于2008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为试行期,请针对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1.统计时间要求。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请各省级粮食局及相关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综合处。

  2.报送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本省粮油加工业统计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温朝晖,联系电话:010-63906903
                  谭本刚,联系电话:010-63906972
                  传    真:010-63906932

  电子邮件:fzzh@chinagrain.gov.cn
                      tanbg@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    编:100038
   
  附件:1.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对口省粮食局(公司)联络电话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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