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粮食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评审等工作,推动粮食行业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题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支持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以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为宗旨,以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为目标,推动粮食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解决粮食行业科技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
第二条 坚持行业内外技术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突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产学研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负责确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与任务分解,组织课题的申报与评审;(三)负责审核牵头单位和牵头人的资质条件、择优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四)负责研究经费分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五)根据科技发展需要,培养行业科技人才,负责确定粮食重点技术领域、技术发展方向,并根据专家意见,择优确定有突出科研成果、具有较多相关专利及较先进技术水平的依托单位或个人参加研究工作,并酌情对课题研究内容以及经费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项目答辩,提出项目研究内容、任务分工、经费分解及项目实施等初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课题牵头单位职责:(一)负责编制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课题任务书;(二)负责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开展课题研究;(三)负责对子课题提出技术要求,并组织协调各参与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四)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五)负责汇总、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条 子课题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承担子课题相关研究与管理工作,并按照子课题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定期向课题牵头单位汇报实施情况。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服从项目组织单位的管理。
第三章 课题申请要求
第八条 课题牵头单位原则上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以及研究型事业单位等。
科院院所、大专院校及研究型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稳定的专业研究队伍、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中近期具有多项国内领先的技术和己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具有承担粮食行业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企业牵头申请课题,原则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行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人员;无承担国家课题的不良记录; (二)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优良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银行信誉AA级以上;最近二年无亏损; (三)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中具有多项国内领先的技术或己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
第九条 企业、省级粮食科研所申报课题时须提供所在省科技厅或粮食局的推荐函;非粮食行业内的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原则上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粮食部门直属科研单位、原中央级转制科研院所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进行课题申请。课题牵头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每个课题的联合申请单位不得超过6家(不接受个人申请)。有明确产品目标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原则上应由企业牵头或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带动粮食传统产业的发展,提高课题质量,形成行业内外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攻关团队,每个申报单位(以法人单位为准)原则上只能在同一项目中牵头1个课题,同一课题中,最多牵头2个子课题;在同一项目中,同一单位牵头的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同一课题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十二条 为保证科研人员的研究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在同期国家支撑计划等主体项目中只能牵头1个项目;已在同期支撑等国家主体计划项目中牵头课题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牵头其他课题;同一研究人员在同期支撑等国家主体计划中,牵头、参与研究的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个子课题原则上只接受1名以个人名义参与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 如承担国家支撑等主体科技计划的课题(含子课题)牵头人,在申报新课题时,有应验未验收2个以上课题(含子课题)的,不能再参与其他课题(含子课题)的研究。
第十四条 非粮食行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参加项目的单位数原则上不低于参加单位总数的40%。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配套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第十五条 课题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并要求格式正确,依据充分,方向明确,数据合理。
第四章 课题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主要程序为课题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以提交纸质申报书为准,不得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其他非文本材料的方式申报。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以下简称发展司)根据课题申请指南,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 牵头企业资格审查,包括:企业股权形式、工商注册、单位资信证明、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 (二) 课题申请证明材料审查:包括配套资金承诺函、有关前期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成果查新证明)、课题预算书、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研发实力等相关证明; (三) 课题负责人资格审查:包括职称、以往承担课题的情况、本次申报情况; (四) 课题申请书的格式规范性及内容完整性; (五) 课题申请书的送达时间,超时不予受理,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需提前说明,由发展司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听取课题申请负责人汇报、质疑、综合评分、提出专家建议等。
(一)课题评审主要内容: 1.课题目标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年能够完成任务,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2.课题任务承担单位要了解行业基本情况,课题预期目标能够直接应用在粮食行业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 3.技术内容、路线、方案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4.课题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能够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专利、标准等“三大”战略; 5.本课题研究内容是否与以前课题重复,有无具体说明。
(二)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报书与课题申请指南结合程度、总体目标、任务设置、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研究内容、任务划分及承担单位研究能力分别进行评审,对课题申请单位现有基础条件进行评估,对经费管理、预期效果及风险分析等内容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并提出意见及完善建议。
第二十条 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及子课题参与单位:经过评审确定的课题承担及参与单位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五章 专家组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经行业内外有关单位推荐,经研究遴选产生,职称为副研究员、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非粮食行业的专家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40%。专家组原则上由7~15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在课题评审时主动回避:
(一) 课题申请单位是评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 课题申请单位与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有密切的利益关系; (三) 评审专家在两年内与课题申请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 评审专家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或同学关系; (五) 评审专家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 评审专家与课题申请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司负责解释。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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