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局离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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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就我办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用个人部分负担的办法: 依照京劳社医发[2000]8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凡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费支出个人部分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1、在职职工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及在我办医务室取药的药费),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10%;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及在我办医务室取药的药费),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5%,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3%;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门诊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所用抗排异药的费用个人负担3%。 3、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注有“需个人部分负担”的乙类药品,个人另负担10%。 4、离休干部和50岁(含)以上司局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二、门诊: 1、门诊只限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和我办医务室就医。不享受司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本办医务室取药个人负担5%,用现金支付。收费办法: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划价并注明个人负担金额,各工作处配合收费、登记,待处方加盖收费章后由医务人员发药。所收现金月底统一交到办财务处。 报销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时需凭报销单据、收费清单及处方底方。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以外的医疗单位就诊所发生的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用药范围严格按北京市《药品目录》规定,使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方可报销。《药品目录》外药品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3、门诊处方用药量、种类:严格掌握药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14天量,70岁以上并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肝炎、肝硬变、结核病、精神病、癌症、前列腺疾病可放宽到一个月药量。每张处方药物品种不超过5种、汤药不超过7剂。超量开药由个人负担。 4、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被市医保中心拒报部分,由个人承担,费用交到本办财务处。 三、就近医疗:按京劳社医保发[2005]29号和京劳社医发[2005]49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选择两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的合同医院,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其就近医院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并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但在该院不可转院,医疗照顾人员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 四、急诊:急诊需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加盖急诊章。急诊住院需出具急诊病历摘要方可报销。 五、转诊:病情需转诊者,由合同医院开出转诊证明,按转诊期限到指定医院就诊。就近医院不得转诊。未经合同医院转诊,自行到其它医疗单位就医者,一切费用自负。 六、住院与出院结帐: 1、住院应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住院治疗。在上述两所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急诊例外)。 2、出院后报销按照离退办《关于变更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办理;无北京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就医凭证》的人员,出院一周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费收据、结算清单经医生审核后到办财务处结算。 3、床位费标准:副部级每人每日104元,司局级每人每日84元,一般人员每人每日24元。床位费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七、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离退休人员均个人负担50%。 八、人工组织、器官: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它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人工器官每套报销:心脏起搏器单腔14000元,双腔18000元;临时的6000元;人工瓣膜生物膜7000元,机械膜8000元;人工髋关节4500元;人工膝关节5000元;人工股骨头3300元;人工晶体668元。其余部分个人负担。 九、外出及异地休养: 1、离退休人员短期外出(1个月以内),不得在当地治疗慢性病,急诊按急诊规定报销。 2、外出1个月以上者,固定在一所当地卫生局所属医院就医,按北京市《药品目录》规定报销。《药品目录》外药品公费医疗一律不予报销。 3、自愿申请入住福利院、养老院者,如申请就地就医,经批准后,门诊药费、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原就近医院费用不再报销。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我办行政医疗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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